首页 > 最新资讯 > ATM通讯一览 > 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2015年4月7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
【成文日期】2015-3-18
【主要内容】
公告对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转让定价问题,重申以往的规定,并对部分条款进行了补充说明。
1.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应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未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税务机关可以进行调整。
2.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提供其与关联方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以及证明交易真实发生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相关资料备案。
3.企业向未履行功能、承担风险,无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4.企业因接受境外关联方提供劳务而支付费用,该劳务应当能够使企业获得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企业因接受下列劳务而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6)其他不能为企业带来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的劳务活动。
【通知全文参考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1519231/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