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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

2017年1月26日

【发文单位】工商总局
【文    号】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
【成文日期】2016年12月26日
【生效日期】2017年3月1日
【主要内容】
1.明确适用范围,尊重企业自主权。

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有限责任公司、

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由其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几种企业情形,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2.简化登记程序,提高登记效率。

①企业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公告期为45日。

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公告期满后,企业方可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


②企业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只需要提交《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全体投资人承诺书》、营业执照正、副本即可,

不再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


③登记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也可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企业进行检索检查,

对于公告期内未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通知全文参考网址】
http://www.saic.gov.cn/zwgk/zyfb/zjwj/xxzx/201612/t20161229_1738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