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ATM通讯一览 > 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7年3月31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
【成文日期】2017年2月22日
【生效日期】2017年3月1日
【主要内容】
1. 全国范围内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2. 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友情提示】
试点范围的具体判定标准尚未公布,对于主营业中包含鉴证咨询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判定是否纳入本次试点范围,需与税务专管员沟通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