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ATM通讯一览 > 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2017年3月31日
【发文单位】财政部
【文 号】财税〔2017〕18号
【发文日期】2017年3月15日
【主要内容】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进行了调整。
1.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
2. 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http://szs.mof.gov.cn/bgtZaiXianFuWu_1_1_11/mlqd/201703/t20170317_25593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