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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2017年3月31日

【发文单位】财政部

【文    号】财税〔201718

发文日期】2017315

主要内容】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进行了调整。

 

1.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

 

2. 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通知全文参考网址】

http://szs.mof.gov.cn/bgtZaiXianFuWu_1_1_11/mlqd/201703/t20170317_25593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