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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

2017年4月28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成文日期】2017-4-20
【主要内容】
1. 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2. 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3. 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4.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5. 自2017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

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6. 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

取得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7. 以上第一至第四条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通知全文参考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2567296/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