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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日税收协定适用于日本新开征地方法人税的公告

2015年4月7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3号
【成文日期】2015-2-26
【主要内容】
中国和日本税务主管当局经过协商,同意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适用于日方2014年10月1日新开征的地方法人税(the Local Corporation Tax),特此公告。

【相关信息】
1.地方法人税的纳税人是所有法人,税基是法人税总额,税率为4.4%,适用于2014年10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开征地方法人税后,注册资本在1亿日元及以上的大型企业法人税税率将实际增长1.122%(法人税税率25.5%*4.4%),注册资本低于1亿日元的中小型企业法人税税率实际增长0.66%,(法人税税率15%*4.4%)。

2.我国居民在日本缴纳的地方法人税与法人税一样,可以按照中日税收协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抵免。


【通知全文参考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1505525/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