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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2017年5月31日

【发文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文    号】沪府〔2017〕48号
【成文日期】2017-4-28
【生效日期】2017-1-1
【主要内容】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市政府决定,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社保基金正常运行的前提下,调整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

1. 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由原来的12%调整为11.5%。

其中,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比例由原来的8%调整为7.5%,单位缴纳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的比例及个人缴费比例不作调整。


2. 从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本市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由原来的1.5%阶段性调整为1%。

其中,单位缴费比例由原来的1%调整为0.5%,个人缴费比例不作调整。


调整后职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费标准



注1:缴费基数上限、下限为上年度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
注2:上表中单位缴费额计算到元,与实际缴纳金额略有差异。
注3:工伤保险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的基础上(0.2%、0.4%、0.7%、0.9%、1.1%、1.3%、1.6%、1.9%),

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的工伤保险支缴率和工伤事故发生率等因素,核定其在本年度应当浮动的缴费比例。


【通知全文参考网址】
http://www.shanghai.gov.cn/nw2/nw2314/nw2319/nw12344/u26aw5237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