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ATM通讯一览 > 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2017年5月31日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保监会
【文 号】财税〔2017〕第39号
【成文日期】2017-4-28
【主要内容】
自2017年7月1日起,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将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
1.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减除费用标准之后,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扣缴单位自个人提交保单凭证的次月起,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个人自行退保时,应及时告知扣缴单位。个人相关退保信息保险公司应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
2.保险公司在销售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时,要为购买健康保险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载明产品名称及缴费金额等信息,作为个人税前扣除的凭据。
保险公司或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应向税务机关提供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相关信息,并配合税务机关做好相关税收征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