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ATM通讯一览 > 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2017年5月31日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文 号】财税〔2017〕37号
【成文日期】2017-4-28
【主要内容】
自2017年7月1日起,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从原有的四档减至17%、11%、6%三档。
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
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①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