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ATM通讯一览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7年5月31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成文日期】2017-5-19
【主要内容】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本公告明确了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
1.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2.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通知全文参考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60/c2643830/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