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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2017年6月30日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文    号】财税〔2017〕43号
【成文日期】2017-6-6
【主要内容】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通知全文参考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2660828/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