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ATM通讯一览 > 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2017年6月30日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文 号】财税〔2017〕43号
【成文日期】2017-6-6
【主要内容】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通知全文参考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2660828/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