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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

2017年7月31日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发文日期】2017-7-19
【实施日期】2017-8-1
【主要内容】
1. 实名办税是对办税人员身份确认的制度。

2.办理下列业务时要求实名办税:
①新设立“一照一码”市场主体办理登记信息补录业务。
②发票领用业务。
③全市跨区通办业务。
④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事项。

3. 税务登记系统内已存有身份信息的办税人员,税务机关将集中组织身份验证,办税人员可自本公告实施之日起登陆网上办税服务厅查看验证结果。

4.在实体办税服务厅采集身份信息时,除出示税务登记证件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①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的,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②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或被授权的其他人员的,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
③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的,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税务代理协议(合同)原件。

5. 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未采集身份信息以及验证失败的,应主动通过登陆网上办税服务厅或在本市各实体办税服务厅进行身份信息采集和验证。
 

【通知全文参考网址】

http://www.tax.sh.gov.cn/pub/xxgk/zcfg/swzsgl/201707/t20170721_433096.html

【上海税务网】

 http://www.tax.sh.gov.cn/pu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