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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2017年8月31日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0号
【发文日期】2017-8-14
【实施日期】2017-9-1
【主要内容】
1.纳税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在按照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对相同业务无需再办理备案手续,

只需将有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即可。

2.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

并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

用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如相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按照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3.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可以由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4.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需要就贴现利息开具发票的,由贴现机构按照票据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转贴现机构按照转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通知全文参考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2763963/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