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ATM通讯一览 > 关于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全国通办的通知
2017年9月30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税总发〔2017〕102号
【发文日期】2017-9-7
【实施日期】2017-12-31前
【主要内容】
坚持税收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不变的原则,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不改变的前提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企业,可以根据办税需要就近选择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异地涉税事项,范围确定为4类15项,具体如下:
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全国通办目录
【通知全文参考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2829786/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