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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 “多证合一”工商共享信息运用工作的通知

2017年9月30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税总函〔2017402

发文日期】2017-9-15

实施日期】2017-11-1

主要内容】

1.开展“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新设立登记的企业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税务机关依据工商部门共享的登记信息制作《“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提醒纳税人对其中不全的信息进行补充,对不准的信息进行更正,对需要更新的信息进行补正。
2.优化纳税人信息采集环节。《纳税人首次办税补充信息表》中的部分信息由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自动生成,部分信息合并至实名办税、财务会计制度备案等环节采集。对首次办理涉税事宜的新设立登记企业,税务机关不再要求其填报《纳税人首次办税补充信息表》。
 
 
 
 

【通知全文参考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2829016/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