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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7年10月31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
【发文日期】2017-10-17
【实施日期】2017-12-1
【主要内容】
1.办税负担的减少
(1)取消合同备案
涉及源泉扣缴事项的业务合同,扣缴义务人不再需要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2)取消税款清算
对多次付款的合同项目,扣缴义务人不再需要办理该项税款清算手续。
(3)简并需报送的报表资料。

2.股息所得的扣缴义务发生日

相关税款扣缴义务发生日即是股息的实际支付日。

扣缴义务人应在实际支付日代扣税款,并在扣缴义务发生日起7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

该规定改变了现有规定,不再以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作为扣缴义务发生日。


3.外币折算

①扣缴义务人扣缴企业所得税的,应当按照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相关款项实际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

②非居民企业纳税人扣缴企业所得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前自行申报缴纳应源泉扣缴税款的,

应当按照填开税收缴款书之日前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③非居民企业纳税人扣缴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应源泉扣缴税款的,

应当按照主管税务机关作出限期缴税决定之日前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4.财产转让所得的计算

财产转让收入或财产净值以外币计价的,先将以外币金额按照上述规定的时点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

再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计算非居民企业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5.股权转让成本的计算
非居民企业通过多次投资或收购而持有一项股权,但仅部分对外转让,应从该项股权全部成本中按照转让比例计算确定被转让股权对应的成本。

例:境外非居民企业A持有境内C企业的股权,将其一部分股权转让给境内B企业。


6.分期收款方式的应扣缴税款计算
非居民企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取得应源泉扣缴所得税的同一项转让财产所得,

其分期收取的款项可先视为收回以前投资财产的成本,待相关成本全部收回后,再计算并扣缴应扣缴税款。


【通知全文参考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2878645/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