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奥特睦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邮件咨询请点击此处

咨询会计税务相关问题 (+86)-21-6360-0099

最新资讯 NEWS

首页 > 最新资讯 > ATM通讯一览 > 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ATM通讯更多

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7年10月31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
【发文日期】2017-9-13
【实施日期】2017-11-1
【主要内容】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综服企业),以整合各类环节服务为基础,统一为中小企业提供高效率的融资、通关、退税、结算等综合服务。

为解决一些中小生产企业直接出口的困难,鼓励中小生产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健康发展,

本公告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生产企业代办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做了进一步的调整完善。


1.综服企业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均符合如下规定条件的,可由综服企业代办退税。


2.生产企业和综服企业需各自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3.生产企业应先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综服企业开具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
4.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应退税额按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计算。
5.代办退税款退还至生产企业提供的代办退税账户。



【通知全文参考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2843976/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