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ATM通讯一览 > 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 消费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
2017年10月31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
【发文日期】2017-10-13
【主要内容】
将“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事项的核准权限,下放至省国税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确认或者稽核比对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逐级上报,由省国税局认证并稽核比对后,
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