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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

2017年11月30日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文    号】财税〔2017〕79号
【发文日期】2017-11-2
【实施日期】2017-1-1
【主要内容】
1.对经认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①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
②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详见本通知原文)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③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④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通知全文参考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2908867/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