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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管理事项简化

2015年4月30日

【标      题】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
【成文日期】2015-03-30
【生效日期】2015-04-01

【主要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


二.在具体登记程序中取消了税务机关审批环节,简化办事程序。

1.主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递交的登记资料信息进行核对确认后,纳税人即可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
2.对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暂停执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的条件。
3.取消了实地查验环节,对符合登记要求的,一般予以当场办结。

三.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商贸企业80万元,服务性企业500万元),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四.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在申报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告知纳税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相关信息】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应于上述具体期限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或提交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逾期仍不办理的,将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通知全文参考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1537151/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