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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017年12月29日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文    号】财税〔201788

发文日期】2017-12-21

实施日期】2017-01-01

主要内容】

1. 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同时满足以下规定条件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2. 境外投资者符合条件的,应按照税收管理要求进行申报,并如实向利润分配企业提供其符合政策条件的资料。利润分配企业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3. 境外投资者可以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但未实际享受的,可在实际缴纳相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申请追补享受该政策,退还已缴纳的税款。

4. 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方式实际收回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的直接投资,在实际收取相应款项后7日内,按规定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

 

 

 

 

【通知全文参考网址】

http://www.gov.cn/xinwen/2017-12/28/content_525121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