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ATM通讯一览 > 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7年12月28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4号
【发文日期】2017-12-5
【实施日期】2018-1-1
【主要内容】
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发票代码调整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种和联次,其中04代表二联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05代表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税务机关库存和纳税人尚未使用的发票代码为10位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可以继续使用。
纳税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书面向国税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
【通知全文参考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2959394/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