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ATM通讯一览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8年2月28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
【发文日期】2018-02-01
【实施日期】2018-04-01
【主要内容】
本公告在现行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将新设立企业、全年没有营业收入的企业以及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纳入纳税信用评价范围。
1.纳税信用的评价时限
①新设立企业在2018年4月1日以前已办理涉税事宜的,税务机关应在2018年4月30日前对其纳税信用进行评价;从2018年4月1日起,
对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的新设立企业,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②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和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税务机关在评价年度下一年的4月份进行纳税信用评价,并发布评价结果。
纳税信用级别由A、B、C、D四级变更为A、B、M、C、D五级。
M级纳税信用适用未发生失信行为的新设立企业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
对M级的企业,税务机关实行下列激励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