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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7年度本市年所得12万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

2018年2月28日

【发文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沪地税函〔2018〕6号
【发文日期】2018-02-05
【主要内容】
本市“年所得12万申报”工作已经开始,申报截止时间为2018年3月31日。
 
1.适用范围
201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均应办理纳税申报。
 
2.征管税务机关的选择
①在本市有任职、受雇单位的


②在本市无任职、受雇单位的(无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

注: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选择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征管税务机关。



3.申报方式
纳税人可以采用直接到实体办税服务厅申报,也可通过“上海市个人网上办税服务厅”的网站、手机APP等多渠道进行网上12万申报。


【通知全文参考网址】
http://www.tax.sh.gov.cn/pub/xxgk/zcfg/grsds/201802/t20180207_4364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