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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改革

2015年4月30日

【标      题】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文      号】汇发[2015]19号
【成文日期】2015-3-30
【生效日期】2015-6-1
【主要内容】
一.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的管理,在现行的支付结汇制基础上,增加了意愿结汇制。
1.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是指企业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资本金结汇。意愿结汇比例暂定为100%。
2. 企业应在银行开立结汇待支付账户,用于存放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并通过该账户办理各类支付手续。
3.结汇待支付账户的支出范围包括:
・经营范围内的支出
・支付境内股权投资资金和人民币保证金
・划往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同名结汇待支付账户
・偿还已使用完毕的人民币贷款
・购付汇或直接对外偿还外债
・外国投资者减资、撤资资金购付汇或直接对外支付
・购付汇或直接对外支付经常项目支出及经核准的其他资本项目支出

二.在实行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的同时,外商投资企业仍可选择按照支付结汇制使用其外汇资本金。但是,企业按支付结汇原则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通过结汇待支付账户进行支付。
 
三.银行按照支付结汇原则为企业办理每一笔结汇业务时,均应审核企业上一笔结汇(包括意愿结汇和支付结汇)资金使用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1.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
2.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
3.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发放人民币委托贷款(经营范围许可的除外)、偿还企业间借贷(含第三方垫款)以及偿还已转贷予第三方的银行人民币贷款;
4.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不得用于支付购买非自用房地产的相关费用。


【通知全文参考网址】
http://www.safe.gov.cn/resources/wcmpages/wps/wcm/connect/safe_web_store/safe_web/zcfg/zbxmwhgl/zjtzwhgl/node_zcfg_zbxm_kjtz_store/f4be0f0047efabb79cb1bceee2a1794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