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ATM通讯一览 > 关于继续支持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2018年3月30日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文 号】财税〔2018〕17号
【发文日期】2018-03-02
【实施日期】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
【主要内容】
1.企业改制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公司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公司分立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企业破产
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通知全文参考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3360935/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