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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2018年4月28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发文日期】2018-04-20
【实施日期】2018-05-01
【主要内容】

1.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


注:
纳税人是否由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由其自主选择。
符合上述规定的纳税人,在2018年5月1日之后仍可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

2.办理程序
填写《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符合条件的当即完成转登记。

3.转登记前后计税方法的衔接
(1)转登记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税。自转登记下期起,按照小规模纳税人适 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及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科目。


4.发票开具

(1)纳税人在转登记后可以使用现有税控设备继续开具增值税发票。
(2)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税率补开增值税发票。
(3)增值税税率调整后,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的,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通知全文参考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3411529/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