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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2015年5月29日

【标    题】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成文日期】2015-05-8
【生效日期】 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
【主要内容】
1.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的福利性补贴,如果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且符合工资薪金的相关规定,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按工资总额的14%计算限额,进行税前扣除。


2.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当年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企业一般对于12月份的工资薪金都是在当年预提,次年1月份发放。以往,企业每年都需要对此进行纳税调整,本公告出台后,企业可以在当年税前扣除。

3.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通知全文参考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1609299/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