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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8年4月28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发文日期】2018-04-10
【主要内容】
1.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2.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3.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全文参考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3398321/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