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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2018年5月31日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文    号】财税〔2018〕51号
【发文日期】2018-05-07
【实施日期】2018-01-01
【主要内容】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通知全文参考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3439400/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