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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政策的通知

2018年5月31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税总函〔2018〕175号
【发文日期】2018-05-11
【实施日期】2018-04-01
【主要内容】
 为进一步减轻社会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财政部发文明确,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


【参考信息】
 假设基数为1,000,000元、残疾职工比例为0%,实际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计算过程如下:


【全文参考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3463167/content.html
http://sz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804/t20180417_286898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