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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018年5月31日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文    号】财税〔2018〕57号
【发文日期】2018-05-16
【执行期限】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主要内容】

1.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

   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2.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

   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3.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
   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4.企业在申请享受上述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房地产转移双方营业执照、
   改制重组协议等书面材料。


【全文参考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3475091/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