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ATM通讯一览 > 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018年5月31日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文 号】财税〔2018〕57号
【发文日期】2018-05-16
【执行期限】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主要内容】
1.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
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2.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
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