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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

2018年5月31日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文    号】财税〔2018〕44号
【发文日期】2018-05-19
【实施日期】2018-01-01
【主要内容】

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须满足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部分)如下:


部分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

 

【参考信息】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须同时符合的如下条件:

参考网址: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2908867/content.html

【全文参考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3485134/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