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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5年5月29日

【标    题】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
【成文日期】2015-4-30
【生效日期】2015-4-30(部分自2014年1月1日起)
【主要内容】
1.简化出口企业报送的资料。
①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时,不再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

②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在办理出口退(免)税核销时,由于海关报关单电子数据缺失等原因,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的,不用再提供向海关查询情况的书面说明。

③出口企业不再填报《出口企业预计出口情况报告表》。


2.委托出口的货物属于国家取消出口退税货物的,仍实行《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管理,其他委托出口的货物,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不再需要提供《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3.明确了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申请办理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的期限。


【通知全文参考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1598541/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