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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8年6月29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
【发文日期】2018-06-11
【实施日期】2018-08-01
【主要内容】
1.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
①办税人员、法定代表人已经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
②有开具增值税发票需求,主动申领发票;
③按照规定办理税控设备发行等事项。
 
2.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要包括如下涉税事项:
①发票票种核定;
②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③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
④发票领用等。

【通知全文参考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3504323/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