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ATM通讯一览 > 税务提示:7月1日起,高速公路通行费凭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2018年6月29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
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抵扣进项税额,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
根据上述规定,7月1日起,仅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涉及到上述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企业,请务必关注。
【通知全文参考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2982217/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