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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2018年6月29日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文    号】财税〔2018〕64号
【发文日期】2018-06-25
【实施日期】2018-01-01
【主要内容】

1.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

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2.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3.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通知全文参考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3544428/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