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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2018年7月31日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文    号】财税〔2018〕77号
【发文日期】2018-07-11
【实施日期】2018-01-01
【主要内容】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说明:
①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②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通知全文参考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3578208/content.html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3579471/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