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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

2018年7月31日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文    号】财税〔2018〕76号
【发文日期】2018-07-11
【实施日期】2018-01-01
【主要内容】

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

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符合如下认定管理办法及评价办法通知的企业:



【参考信息】
除以上两类以外的企业,仍按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八条的规定,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通知全文参考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3578182/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