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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

2018年7月31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
【发文日期】2018-07-04
【实施日期】2018-07-05
【主要内容】

按照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省及省以下国税、地税合并为新的税务机构。

为了确保新税务机构挂牌后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工作平稳运行,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本公告。


1.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2.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合同延期的,可以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3.跨区域报验管理事项的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的税务机关之间传递,实时共享。
4.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

5.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

     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核对后,

     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通知全文参考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3565286/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