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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行《海关专用缴款书》打印改革试点的公告

2018年8月31日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
【文    号】公告〔2018〕100 号
【发文日期】2018-07-24
【生效日期】2018-08-31
【主要内容】
1.进出口企业、单位,以海关电子缴税方式缴纳税款后,可以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

(http://online.customs.gov.cn)“我要查”相关功能下载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向海关现场申请打印纸质《海关专用缴款书》。

2.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包括以下两部分:
①符合会计信息化相关标准的数据流文件(相关标准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
②版式文件
3.会计处理及归档保管方法:


4.参与试点的业务现场范围,由各直属海关确定,并报总署备案。

【参考信息】


【通知全文参考网址】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1953456/index.html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参考网址】
http://tfs.mof.gov.cn/zhengwuxinxi/caizhengbuling/201512/t20151214_16133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