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ATM通讯一览 > 关于进行《海关专用缴款书》打印改革试点的公告
2018年8月31日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
【文 号】公告〔2018〕100 号
【发文日期】2018-07-24
【生效日期】2018-08-31
【主要内容】
1.进出口企业、单位,以海关电子缴税方式缴纳税款后,可以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
(http://online.customs.gov.cn)“我要查”相关功能下载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或向海关现场申请打印纸质《海关专用缴款书》。
2.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包括以下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