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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

2018年8月31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发文日期】2018-08-23
【主要内容】
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了企业设备、器具相关企业所得税政策(财税〔2018〕54号)的具体执行口径和征管要求。
企业设备、器具相关企业所得税政策(财税〔2018〕54号):

※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1.明确了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2.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3.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

4.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5.办理享受优惠政策的相关手续,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① 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
② 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③ 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通知全文参考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3712534/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