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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

2018年9月30日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文    号】财税〔2018〕98号
【发文日期】2018-09-07
【主要内容】
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
并按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
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通知全文参考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3722680/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