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ATM通讯一览 > 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
2018年9月30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税总发〔2018〕149号
【发文日期】2018-09-18
【生效日期】2018-10-01
【主要内容】
1.简易注销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① 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② 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2.一般注销
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
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优化即时办结服务,即: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
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① 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纳税人未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的,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采取公开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列入重点监控对象,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在经营、出入境、注册新公司、从业任职资格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等相关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