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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

2018年9月30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税总发〔2018〕149号
【发文日期】2018-09-18
【生效日期】2018-10-01
【主要内容】
1.简易注销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①  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②  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2.一般注销

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

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优化即时办结服务,即: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

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①  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②  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 M级纳税人;
③  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④  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⑤  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纳税人未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的,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


【相关信息】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采取公开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列入重点监控对象,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在经营、出入境、注册新公司、从业任职资格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等相关管理措施。


【通知全文参考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3741360/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