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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018年12月29日

【发文单位】国务院
【文    号】国令第707号
【发文日期】2018-12-18
【生效日期】2019-1-1
【主要内容】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个人所得税法”)

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具体如下。



1.居民的定义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的免税规定



3.应纳税所得



4.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①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0,000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 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1)专项扣除
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2)专项附加扣除
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3)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
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②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取消每月1,300元的附加减除费用。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

①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

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③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④纳税人申请退税。

【通知全文参考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3960202/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