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ATM通讯一览 > 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8年12月29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
【发文日期】2018-12-5
【生效日期】2019-1-1
【主要内容】
为配合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
1.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
税务机关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调整为开具《纳税记录》;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12月
31日(含)以前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继续开具《税收完税证明》。2.纳税人2019年1月1日以后取得应税所得,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了扣缴申报,或自行办理纳税申报的,
不论是否实际缴纳税款,均可以申请开具《纳税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