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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8年12月29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
【发文日期】2018-12-5
【生效日期】2019-1-1
【主要内容】
为配合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

1.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

   税务机关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调整为开具《纳税记录》;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12月   

   31日(含)以前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继续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2.纳税人2019年1月1日以后取得应税所得,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了扣缴申报,或自行办理纳税申报的,

   不论是否实际缴纳税款,均可以申请开具《纳税记录》。


3.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申请开具本人的《纳税记录》,也可到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
 
【通知全文参考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3962334/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