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ATM通讯一览 >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2019年1月31日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文 号】财税〔2019〕13号
【发文日期】2019-1-17
【执行日期】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主要内容】
该通知加大了税收优惠力度,并放宽了适用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
1.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 小型微利企业税收减免政策:
3.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已依法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此前,优惠政策(财税〔2018〕77号)规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实际税率为10%。2018年度适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指标如下:
(1)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