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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2019年1月31日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文    号】财税〔2019〕13号
【发文日期】2019-1-17
【执行日期】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主要内容】
该通知加大了税收优惠力度,并放宽了适用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

1.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 小型微利企业税收减免政策:


3.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已依法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相关信息】

此前,优惠政策(财税〔2018〕77号)规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实际税率为10%。2018年度适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指标如下:

(1)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通知全文参考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4014090/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