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ATM通讯一览 > 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9年1月31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发文日期】2019-1-18
【执行日期】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主要内容】
1.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
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
2. 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
应按照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累计情况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当年度此前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3.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
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4. 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已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