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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5年6月29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
【成文日期】2015-6-8
【生效日期】2015-8-1
【主要内容】

1.减免税的范围

包括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三类。不包括出口退税和财政部门办理的减免税。

2.减免税的分类

分为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核准类减免税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
备案类减免税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

3.核准类减免税的申报和核准实施

纳税人申请核准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相应的材料。

4.备案类减免税的申报和备案实施

纳税人可以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进行备案,也可以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备资料进行备案。纳税人随纳税申报表提交附送材料或报备材料进行备案的,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① 列明减免税的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

② 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报送的材料。

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资质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

5.其他

纳税人享受核准类或备案类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有留存备查的义务。
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是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


【通知全文参考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1685543/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