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ATM通讯一览 >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2019年1月31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发文日期】2019-1-19
【执行日期】2019-1-1
【主要内容】
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
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
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
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2.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3. 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
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5. 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
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6.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
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但当期因代开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